2013年3月26日星期二

喬曉陽對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釋義

喬曉陽提出「愛國愛港」及「不與中央對抗人士」才予提名選特首,這難以介定的講法,並無實質標準。滿口愛國的人,其實可能在做禍國殃民的事,怎樣判斷呢?我關心的反而是講基本法方面的要求。喬曉陽首先對第四十五條釋義,他稱基本法45條已訂明,特首普選應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特首候選人,才讓全民投票。他並指「由誰提名」、「選舉權」「普及而平等」的問題,「已經基本解決」。(引自明報)

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附件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

七﹑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喬曉陽對45條的看法,只是其中一種釋義。他的釋義,可能引至另一場司法覆核的訴訟,香港法院對基本法的看法,難料會引起另一次釋法風波。附件一第七條容許對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加以修改,問題是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是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並非出席的大多數,談何容易。就算修改沒有在立法會裏卡死,還要過人大這一關,困難重重。大陸就讓你鬼打鬼,隔岸觀火,也無需出手,你自己已內訌而死。就算香港這一關闖過了,人大這一關也同樣把你卡死,下文可見,2004年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率先對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作出解釋,關上其中一扇可能引起司法覆核的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


(2004年4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了委員長
會議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
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
釋(草案)》的議案。經徵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
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
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中
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
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第七條“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
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
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規定和附件二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第三條“二○○
七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
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
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
案”的規定,作如下解釋:

一、上述兩個附件中規定的“二○○七年以後”,含二○○七年。

二、上述兩個附件中規定的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
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修
改,是指可以進行修改,也可以不進行修改。

三、上述兩個附件中規定的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
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者
備案,是指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
案、議案的表決程序修改時必經的法律程序。只有經過上述程序,
包括最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批准或者備案,該修改
方可生效。是否需要進行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
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
確定。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
案表決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
提出。

四、上述兩個附件中規定的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
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果不作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
法仍適用附件一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規定;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仍適用附件二關於第三屆立法會產生辦法
的規定和附件二關於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的規定。

現予公告。

9 則留言:

  1. 按照基本法,就算立法會得出「終極普選」方案,人大常委不批准或不予備案,誰也奈不得他何,連愛國愛港也不用談。所以我才說不更新社會契約,民主不可能在香港出現。

    政治永遠大於法律,法律只是把政治概念以明文的方式表達出來。現在的政黨想在同樣的法律框架底下「爭取」普選其實就是與虎謀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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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唉!我雖然離開香港10年,看到這種環境,也沒有特別感到慶幸逃跑了。保持距離,只免卻吵耳,也兔於成為羊群裏的一頭羊,更不會淪為沉默的羔羊。山中,你趕快出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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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想很少人真的慶幸逃跑了,大多數人只對這種狀況感到無奈。普選聯說他們的方案要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爲基礎,我看不到該條約除了25條外有提及選舉的問題,而要滿足25條的條件,小學生都可以想出個方案來。他們又犯大錯,公衆對公約毫不關心,他們的責任是向公衆說明爲什麽要普選、民主怎樣才能在香港扎根。雙方胡亂下著只會製造僵局,這樣的情況就算我參與政壇,我也沒有回天之力。而且政黨旗幟分明,有自己的部曲編制,要躋身甚難,不知你有什麽好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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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小弟識見有限,而且一向都不涉政治,沒有具體建議可講。政黨拿個幡帳出來愰動幾下,虛張聲勢,加增強權威性,實質上是一種手段,就像信者得救那樣。你可否向報章投稿,提出你的看法,揚名立萬,打嚮了名堂,自然有人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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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正在找好題目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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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傳媒不能全面反映喬生的對話,傳媒所講與喬生所講的有出入
    http://news.tvb.com/local/51531bd76db28c0c09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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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謝。從連結看了喬曉陽的講話。

      喬曉陽講法從中國官方立場及一國兩制的結構來講,我可以完全理解。他這種講法,應該由候選人爭取支持時向選民講,他給人一種凌駕《基本法》的印象。他更不應該指名道姓批評某些人,豈非先攆走某些人不可?有可能選一個不愛港不愛國兼反中央的特首嗎?既然講「老百姓心中有桿秤」,就讓港人自己去秤,先不要害怕,無需定出框架。如果香港人選出一個只愛香港,不愛國兼反中央的特首,政治經濟後果自負,屆時這個特首真的能擔當起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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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所以中共最聰明的做法就是不説話,就是要說也得婉轉。不過說到底這是政治意識的矛盾,一個要民主一個要專制,我看不見事情會有一個兩全其美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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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兩全其美的解決方法當然沒有,但蠢事要少做。喬曉陽講得情理交融,但不講更妙。他不講沒有紛爭,他講了就惹來反感,除笨有精,當然不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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